新闻时事
北大特区大楼下玻璃雨
位于新北市三峡区学成路一栋大楼外围之玻璃帷幕无预警碎裂,大量玻璃碎片从天而降洒落路旁人行道上,差点砸伤路人,据民众表示,类似情况先前已经发生过3次,万一砸伤路人,后果将难以想像。警方表示,玻璃砸落人行道已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将会同里长要求大楼管委会或建商尽速出面解决,并将报请新北市工务局列管追踪。
完整新闻内容: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074986
现代都市中高楼大厦林立,若因公寓大厦的外墙磁砖或玻璃剥落,砸伤路面行人或毁损路边车辆时,该公寓大厦之管理委员会是否应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第191条第1项规定:「土地上之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权利之损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负赔偿责任。但其对于设置或保管并无欠缺,或损害非因设置或保管有欠缺,或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因此,建筑物所有人对于其建物所致他人权利侵害,原则上不论故意或过失皆需负损害赔偿之责,建筑物所有人仅于证明其有民法191条第1项但书之情事时,始得免负损害赔偿之责。故依本则新闻之事实,若该大楼之玻璃帷幕外墙砸伤路人,参照台湾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15号民事判决意旨认定大楼外墙属共有部分,并依照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0条第2项之规定,由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负责维护修缮,则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原则上须负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如何认定建物所有人已尽相当之注意义务防止损害之发生?参照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北简字第12134号判决之认定,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于得知有大楼外墙磁砖剥落之情事时,即应尽早修缮或在大楼外围设置护网以防止损害之发生,若仅张贴公告警示则仍属未尽相当之注意义务,而需负损害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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