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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翻修 登记E化摆第一
依照公司法第387条之规定:『公司之登记或认许,应由代表公司之负责人备具申请书,连同应备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由代理人申请时,应加具委托书。前项代表公司之负责人有数人时,得由一人申办之。第一项代理人,以会计师、律师为限。公司之登记或认许事项及其变更,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前项办法,包括申请人、申请书表、申请方式、申请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代表公司之负责人违反依第四项所定办法规定之申请期限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代表公司之负责人不依第四项所定办法规定之申请期限办理登记者,除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期满未改正者,继续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次连续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至改正为止。 』
但根据此次公司法全盘修正修法委员会表示,为了期待未来,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作业均于线上完成,由公司自行输入设立及变更登记资料,并自行确保登记资讯之正确性。就公司设立而言,发起人可直接以自然人或其他凭证进入登记系统,点选公司设立项目后,系统即引导完成名称登记及公司章程输入。其后,系统将询问使用者公司设立之资本额,并容许以金融卡等转帐方式完成缴纳程序, 与此同时,可依使用者意愿完成公司银行帐户之开设以及资本额之转入。至此,公司设立完成,同时取得电子签章。公司并可透过线上系统完成营业登记、取得税籍编号,以及公司营业时须对政府所为之全数申请程序(应事先取得许可之特许行业除外)。登记主管机关,甚至政府其他部会对于该公司之公告、送达等,均可透过此一平台进行。综言之,E 化平台将提供一站到位服务,不仅快速、便捷,且无纸、环保。预计建置完成时,申请设立公司到能对外营运,时间将自平均30 天缩减至2-3 小时。建立E化平台后,公司即应将股东名簿备置于平台,如利害关系人向公司请求查阅股东名簿遭拒,经法院裁定后,可向主管机关申请取得股东名簿。如此当可解决实务运作中,股东无法取得股东名簿之问题。此外,为强化公司保存资料之义务,修法委员会建议于符合一定条件下, 公司应就相关记录开放供董事及利害关系人查阅,未予保存或不当拒绝查阅者,可能产生相当重之民事与行政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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