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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包送到服务台妇人「保管」里头红包
一名男子将其背包遗落于台南市大卖场中,事后虽于服务台取回遗失之背包,但经检查后发现里面装有新台币5,400元之红包不翼而飞,经警方调阅卖场监视器画面后发觉拾获背包之女子,疑似有翻找背包的动作,遂传唤该名女子到案说明,该名女子到案后亦坦承是为避免卖场员工私吞红包,便替失主「保管」红包,全案依照侵占遗失物罪,将该名女子移送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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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获他人遗留在外之遗失物若私自侵吞可能的法律风险为何?如将遗失物送至警察或自治机关招领,是否可合法取得报酬?
刑法第337条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遗失物、漂流物或其他离本人所持有之物者,处五百元以下罚金。」。因此,若拾获他人之遗失物,却据为己有则将涉犯侵占遗失物罪。虽该罪之处罚不重,但若因此遭法院判刑,仍可能会留下前科纪录,从而,在拾获遗失物时,切勿贪图小利,应将该遗失物交由警察或是场所之服务台协助招领。如合法协助招领时,依据民法第805条第2项规定:「有受领权之人认领遗失物时,拾得人得请求报酬。但不得超过其物财产上价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财产上价值者,拾得人亦得请求相当之报酬。」拾得人可请求遗失物价值十分之一以内之报酬。并依民法807条第1项规定:「遗失物自通知或最后招领之日起逾六个月,未经有受领权之人认领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权。警察或自治机关并应通知其领取遗失物或卖得之价金;其不能通知者,应公告之。」若遗失物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时,拾得人可取得该物之所有权。两相比较下,如拾获遗失物时,应将该遗失物送至适当机构失物招领,并透过民法规定不但可向失主请求一定之合法报酬,且亦能获得失主真诚无价的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