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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龙暗控弟媳 偷改父遗嘱故居拆不拆手足反目脸书互骂
星加坡国父李光耀就其遗产于2011年至2013年拟定七个版本之遗嘱。各版本遗嘱就李光耀于欧思礼路38号之故居是否拆除,及遗产是由子女即长子新加坡总理李显龙、长女李玮玲、次子李显扬三位平分,抑或多给女儿李玮玲一份,内容有所不同。长子李显龙质疑最终版本遗嘱,恐因拟定时仅弟媳林学芬所属律师在场,未获清楚说明及法律建议,不知情加入重新加回拆除故居条款,然李玮玲及李显扬则否认此情,两方人马就遗嘱之有效性各自解读。
完整新闻内容: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international/20170617/37686500
此件新闻所涉事件,原则应以新加坡法律处理,然如依中华民国法律处理,被继承人于死亡前立有多份遗嘱,且先后立下遗嘱内容相互牴触,依民法第1220条之规定,其牴触之部份,前遗嘱视为撤回。故原则上应以最后之遗嘱内容为后续遗产处理之依据。惟立法者确保遗嘱为遗嘱人之真意,并防止事后产生纠纷,立法设计遗嘱属要式行为,须依法定之方式为之,始有效力。而就被继承人拟定遗嘱是否确实清楚知悉且出其真意,实务均以是否符合遗嘱法定要件判断有无符合立遗嘱人之真意,进而确认遗嘱之有效性,以下乃就实务常见关于遗嘱无效案例说明之。
一、 未经立遗嘱人亲自口述遗嘱意旨:应由遗嘱人指定见证人,并由遗嘱人亲自口述,以确保遗嘱内容之真确,且口述应以言词为之,不得以其他举动表达,由见证人发问,仅以点头或摇头示意,不能解之遗嘱人「口述」。如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重家上字第58号、103年度家上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中,因遗嘱先由代笔人或证人撰拟后并念出遗嘱内容,事后被继承人仅以「嗯」、「点头」确认遗嘱内容,显非遗嘱人亲自于见证人前口述系争遗嘱意旨,非由遗嘱人指定或非遗嘱人亲自口述,故法院认与代笔遗嘱法定要件不符,应属无效。另如立遗嘱人治疗或病症缘故,未能以口头陈述或言词方式说明,实务案例虽有以字卡、身体语言方式完成代笔遗嘱,然实务认应严格遵循民法第1190条至1195条之法定要件,不容许以其他方式如字卡、身体语言代替「口述」遗嘱意旨要件(参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重家上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 见证人并未全程亲自在场与闻其事:依民法第1194条之文义及立法意旨,以遗嘱人为遗嘱时,始终亲自在场与闻其事并得为证明及签名于其上之人为必要,如此方能确保遗嘱内容不违立遗嘱人之真意。然倘遗嘱以事先写好,及见证人未耳闻立遗嘱人口授遗嘱之内容,当无从知悉代笔人是否按照其口授遗嘱内容笔记,显无法确认见证人知悉且确认代笔人所笔记之内容与遗嘱人之口授意旨相符合,是以系争代笔遗嘱应属无效,此有台湾高等法院97年度家上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判决101年度家上字第17号、101年度家上字第107号、102年度重家上字第13号民事判决意旨可参。
综上可查,实务上多数遗嘱无效案件,除立遗嘱当下有录音录影资料外,法院认定事实多凭借见证人证述的事实,且即便见证人证称立遗嘱人心中真意与遗嘱无违,法院亦因遗嘱未符合法定方式而认属无效。故立遗嘱建议由专业律师或公证人到场协助,避免实务常见遗嘱无效情形,并配合现场录影录音方式为之,较能避免事后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