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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 旺季游客旅游「药」注意
暑假是国人出国旅游的旺季,旅客于国外将药品寄送回国前应依「药物样品赠品管理办法」向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进口同意书,倘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药品返国时,亦应符合「入境旅客携带自用药物限量表」的规范。药品如果未经核准寄送至国内或超量携带入境有涉及买卖行为者,若是属于药事法第22条第1项第2款的禁药,最重可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查获的禁药则没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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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人至日本旅游时,经常在药妆店大肆采购,购买之商品除了自用或赠送给亲朋好友当伴手礼外,亦有代购或跑单帮而于回台后在网路上贩售之情形,然近来有多起民众因不谙法令而触法,遭网友检举后进入刑事侦查程序之案例。
依据药事法第22条:「本法所称禁药,系指药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明令公告禁止制造、调剂、输入、输出、贩卖或陈列之毒害药品。二、未经核准擅自输入之药品。但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药品进口者,不在此限。前项第二款自用药品之限量,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会同财政部公告之。」、药事法第82条第1项:「制造或输入伪药或禁药者,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药事法第83条第1项:「明知为伪药或禁药,而贩卖、供应、调剂、运送、寄藏、牙保、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下罚金。」,可知民众出国携带自用药品进口,应遵守相关限量规定,若要携带超量药品进口,必须事前提出申请并取得核准,否则将以输入禁药罪科刑处罚。
复依据药事法第13条第1项规定,医疗器材泛指用于诊断、治疗、减轻、直接预防人类疾病、调节生育,或足以影响人类身体结构及机能,且非以药理、免疫或代谢方法作用于人体,以达成其主要功能之仪器、器械、用具、物质、软体、体外试剂及其相关物品,诸如血压计、血糖机、隐形眼镜、黑色瞳孔放大片、卫生棉条、导入仪、体温计、体脂计、保险套、酸痛贴布、束(托)腹带、OK绷、肌内效、隐形眼镜保养液等均属之。故一般民众倘未取得医疗器材许可证及药商许可执照,应不得进口未经核准之医疗器材并于网路上贩售,否则依据药事法第84条第1项、第2项:「未经核准擅自制造或输入医疗器材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明知为前项之医疗器材而贩卖、供应、运送、寄藏、牙保、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依前项规定处罚之。」,可能遭诉追非法输入、贩卖未经核准之医疗器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