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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1 條-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第 1 條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第 2 條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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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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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
第 1 條本法稱舊刑法者,謂中華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稱刑律者,謂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日頒行之暫行新刑律,稱其他法令者,謂刑法施行前與法律有同一效力之刑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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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法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為保障智慧財產權,優化經商環境,妥適處理智慧財產及商業案件,促進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第 2 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法掌理下列事務:一、智慧財產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二、商業之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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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
第 3 條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一、撤銷婚姻事件。二、離婚事件。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下列事件為丙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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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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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 條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第 4 條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第 5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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