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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连战招牌骗钱 夫妻档遭起诉
何男与马姓妻子及林姓友人,得知刘姓台商有意在大陆办学,因此涉嫌对刘姓台商说,若要顺利办学,可拿人民币300万元贿赂大陆官员,且因其接受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委派,保管100亿美元「民族基金」,可将此资金转入刘姓台商帐户作为资金证明,并投资获利,刘姓台商不疑有他便交付350万人民币,然事后委托律师查证,方知受骗而诉诸法律行动,目前全案已由台北地检署起诉。
完整新闻内容: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414610
刑法上诈欺罪之成立以及加重处罚之规定为何?
刑法第339条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实务见解并认为诈欺罪之成立,以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为要件。所谓以诈术使人交付,必须被诈欺人因其诈术而陷于错误,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认为诈术,亦不致使人陷于错误,即不构成该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260号刑事判例参照)。且因近来社会上诈骗案件层出不穷,并多以集团方式或假冒法院、检察官等方式对民众进行诈骗,为遏止此一歪风,刑法修法增订第339之4条:「犯第339条诈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百万元以下罚金:一、冒用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名义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广播电视、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等传播工具,对公众散布而犯之。前项之未遂犯罚之。」,盼以提高刑度之方式,达到吓阻犯罪之效果。本则新闻中,极有可能构成3人以上为诈骗之加重诈欺罪。在此提醒,如遇到不明来电、保证获利之投资资讯、可透过关系疏通法官、公务员等讯息皆有可能是诈骗行为,此时可拨打165反诈骗电话咨询,切勿轻易相信他人并将资金交付,以免遭受损失。